通财办[2010]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有关处室、市区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办[2009]14号),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中介机构 财政业务 细则 通知 南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校对人:刘心明 共印40份
附件: 南通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实施财政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办[2009]14号),制定本细则。 委托业务的申请 各处室填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申报表》,提出详细业务需求,说明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理由,并依据工作量提出基本工作经费预算,报局专题业务会审定。处室将经会议审定的申请送交办公室组织实施。 委托中介机构的入围和退出 一、确定中介机构入围资格 1、2010年,中介机构入围资格为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并在市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需要,以后年度入围资格可扩大到县(市)范围。 2、从2011年起,对上年度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的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当年入围资格的依据。 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估办法,依据中介机构向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财监处对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检查情况、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和建议等情况另行制定。 二、确定实施财政业务的中介机构 1、办公室接到业务处室经局专题业务会审定的委托申请,在“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www.ntcz.gov.cn)公布招标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接受报名申请。入围中介机构在接受我局确定的基本费用、审计要求的前提下,自愿报名。 2、委托处室根据业务类型、特点、要求提出分包建议。原则上一个包一种类型、特点、要求;如业务量较小,同类型同特点同要求的业务可作为一个包,以有利于政策统一落实和业务质量的提高。 3、如报名中介机构数大于业务包数,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原则上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一个包;如报名中介机构数小于业务包数,则在报名中介机构中通过再次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4、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后,由委托处室对受托事务所进行政策和专业辅导。 三、中介机构的退出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属第一次且情节轻微的,给予业内通报、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处理,虽属第一次但造成不良后果或第二次出具虚假报告的,终止参加财政委托审计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处理。 审计费用的确定 中介机构的报酬采取基本付费和绩效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1、委托业务的基本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委托业务量确定。 2、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披露有价值信息的,如提出合理化建议、核减财政补贴资金、揭示企业(单位)骗取财政资金手段等,我局业务处室根据审计质量提出奖励理由和建议,交办公室汇总,提交局专题业务会审定,按基本审计费用的10%—30%予以奖励。 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跟踪检查 1、每项审计结束后,受托实施财政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出具专业审计报告外,还需向我局提供审计分析建议书,内容包括: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完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建议等。中介机构提交审计分析建议书及合格的专业审计报告书(一份交我局办公室留存)后,办公室支付基本审计费用。 2、我局财监处根据每年委托审计业务,在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质量评估前,抽取部分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原则上,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每年至少有一个被核查项目;每批(次)委托业务至少有一个被核查项目。核查对象及内容由我局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定。核查结果由财监处向局专题业务会汇报。 3、每年由我局召开一次中介机构座谈会,听取中介机构实施财政业务情况的汇报。 其 他 1、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后,由委托处室拟定业务约定书。约定书由业务处室分管领导签字后生效。约定书一式二份,我局和受托中介机构各执一份。 2、经局分管领导同意,业务处室可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量等因素,自行组织项目审计。审计可外请事务所专业人员参与,并按劳动量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