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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7已被阅读

通财库[2010]6

 

 

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局各处室(单位)、市区各银行金融机构:

  《南通市财政局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我局2010年第11次专题业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各区财政局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贯彻。

附件: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测算分配表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  银行存款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

南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427印发

校对人:刘志军                               共印30份

南通市财政局

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存款在银行间分配,利用财政存款引导银行增加市区企业贷款,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存款是指财政国库统一核算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专项资金存款。财政在银行的存款分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实行财政内部银行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活期存款,增加定期存款,提高财政资金增值率。

  第四条  开设财政资金银行存款活期账户,应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人民银行库款除外)。活期账户除按各银行规定每天保留一定数额的活期存款外,其余均为协定存款。

  第五条 财政定期存款在银行间的分配由财政国库按照各账户资金结存情况和市人民银行提供的相关指标挂钩考核,按公式测算分配,报财政经费审核会议审定。审定后的定期存款分配方案由财政国库电传通知相关银行,并由财政国库经办人员到银行指定的一个机构(原则上为各分行营业部)办理存款手续。请各银行在4月底前将指定的财政存款机构报财政国库处。

  八   存款业务由财政局国库处经办人员到银行网点办理,第六条  财政资金存款不属商业性存款。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财政存款与部门业绩和个人收入分配考核挂钩,一经查实,减少或不再安排财政存款。

  第七条  考核分配存款按新、老银行分别进行,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分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单独考核。老银行主要包括在我市较早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市郊信用合作联社等8家银行金融机构;新银行主要包括近两年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中信银行南通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南通分行、南京银行南通分行、兴业银行南通分行、华夏银行南通分行及今后陆续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银行金融机构。

  ㈠对老银行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代理财政业务、服务三项指标考核,总分值100分。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70分,其中贷款总量35分、贷款增幅35分,贷款增量为期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

  贷款总量分=35×期末某银行贷款余额÷期末最高值的老银行贷款余额

贷款增幅分=35×期末某银行贷款增幅÷期末最高值的老银行贷款增幅

  代理财政业务20分,其中代理财政工资统发3分、国库集中支付5分、非税收入收缴5分、罚没款收缴4分、推进财政业务相关工作3分。

  服务10分,其中专人及时传送单据5分、及时拨付财政资金4分、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对账单1分。传送单据或拨付资金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㈡对新银行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服务两项指标考核,总分值100分。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90分,其中贷款总量45分、贷款增幅45分,贷款增量为期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当年成立的新银行按贷款总量90分计算。

贷款总量分=45×期末某银行贷款余额÷期末最高值的新银行贷款余额

贷款增幅分=45×期末某银行贷款增幅÷期末最高值的新银行贷款增幅

  服务10分,其中代理财政业务2分、推进财政业务相关工作3分、专人及时传送单据2分、及时拨付财政资金2分、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对账单1分。传送单据或拨付资金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数据以市人民银行相关报表为依据,财政国库据此进行考核。

  第九条  财政国库根据对各银行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和活期存款资金状况及时分配定期存款。由于新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时间较短,信贷资金规模较小,为鼓励新银行为地方经济多做贡献,新银行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按其贷款量占贷款总量的比例乘以一定系数(现暂定为1.5)计算。

  ㈠新银行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合计数=新银行贷款量占贷款总量比例×系数×待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

  新银行财政定期存款具体分配计算详见附表一。

  ㈡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分行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服务单独确定考核办法。

  ㈢老银行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合计数=待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新银行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合计数-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分行分配的财政定期存款

  老银行财政定期存款具体分配计算详见附表二。

  第十条  财政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财政国库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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