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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发布时间:2009-09-09 已被阅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07151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

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8

2009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

刻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等;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额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由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等;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显示终端设备

及其他网络设备等;

  (3)医疗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7)体育器材及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8)安全监控设备;

  (9)通信设备;

  (10)计划生育设备;

  (11)教学科研设备及仪器(由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1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13)环保设备;

  (14)档案设备;

  (15)消防器材。

  5.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包括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摩托车)、

船、汽(游)艇;

  6.软件:成套商品应用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水利工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7.各种设备维护(3万元以上);

  8.物业管理(1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单位按照《南通市市级政府

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集中采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

内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

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

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选择公开招标以

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

前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须经权威部门认定),按财政部

有关文件规定采购。

  (四)为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便于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此次公布

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期限为二年,如

遇国家出台新政策及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另行公布。

  (五)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加强单位内部政

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

督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防止违反政府采购法规

行为的发生。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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