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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发放条件
发布时间:2009-06-02   已被阅读  次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发放条件

一、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三十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十二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
三、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六、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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