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通财购[2007]14号 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执法检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既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也是编制好部门预算的基础,各单位必须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编全编细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方案时,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各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方面,所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都要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要出现遗漏。另一方面,要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表格内的栏目填列,全面反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具体内容。在编制货物类采购项目时,要注明货物品名,明确购买货物的数量,确定货物的预算价格,明确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等。 2.注明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采购时间 为了避免年底政府采购项目过度集中影响单位工作开展,同时便于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更好地服务单位,努力发挥好政府采购的作用,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注明计划采购月份。 3.提倡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根据国家和上级文件精神,各单位在采购时要尽可能购买财政部即将下发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对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在预算安排和实施采购时予以优先。 4.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二上”方案同时编报。各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及时、完整。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自觉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1.做到有预算才能采购 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批复意见执行。没有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又没有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的,不得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包括:(1)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调减、调增;(2)在原部门预算指标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3)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专项资金、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调整程序如下: (1)单位书面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采购预算调整的理由,并填写《南通市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表》,注明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于采购计划申报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进行初审,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业务管理处室)。 (2)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审核同意后,批复申报单位。政府采购处对政府采购预算台帐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方便采购人,从2008年开始,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1)每年3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预算执行系统一次性申报全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部门预算批准前和年度中间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2)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时,直接将采购计划执行表和采购需求报我局政府采购处。我局政府采购处根据年初下达和年中调整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下达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由单位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计划不再经由财政支出业务管理处室审核。政府采购处按月将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局内各支出业务管理处室。 (3)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用款申请,通知国库部门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分散采购项目则由单位根据我局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4)年底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转为单位结余,并按规定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5)非部门预算单位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直接支付。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经财政部门核准的用款计划提出付款申请,国库集中支付。 三、加强采购预算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2.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3.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对采购人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将视情拒付采购资金。
南通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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